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經(jīng)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該部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中國文聯(lián)權益保護部為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將陸續(xù)推出學習《民法典》系列,摘錄與廣大文藝工作者密切相關的法律條文供大家學習閱讀,引導文藝工作者認識到民法典既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典,也是全體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循的規(guī)范,養(yǎng)成自覺守法的意識,形成遇事找法的習慣,培養(yǎng)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今日推出第十二期。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六條 數(shù)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八條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條 代理人需要轉(zhuǎn)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zhuǎn)委托代理經(jīng)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zhuǎn)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zhuǎn)委托代理未經(jīng)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zhuǎn)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zhuǎn)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條 執(zhí)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nèi)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fā)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zhí)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shù)姆秶坏贸^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