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作家協(xié)會章程
——一九五三年十月四日中國文學工作者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
總 則
中國作家協(xié)會是以自己的創(chuàng)作活動和批評活動積極地參加中國人民的革命斗爭和建設事業(yè)的中國作家和批評家的自愿組織。
中國作家協(xié)會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文學藝術方針,認為文學藝術應當為人民服務,作家應當積極參加人民的斗爭,密切聯系人民群眾,采取社會主義現實主義的創(chuàng)作方法和批評方法,努力發(fā)展為人民所需要的文學藝術工作,用學習和自我批評的方法不斷地提高自己的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
中國作家協(xié)會的任務是:
(1)組織作家創(chuàng)造具有社會主義思想和高度藝術性的文學作品,藉以教育廣大勞動人民,提高他們的政治覺悟和精神品質,鼓舞他們的勞動和戰(zhàn)斗的熱情,為鞏固我們的人民民主國家、爭取我們社會主義工業(yè)化和社會主義改造事業(yè)的勝利而斗爭。
(2)領導作家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和社會主義現實主義的文學理論,學習黨和政府的政策,研究社會生活,并采取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不斷地改造和提高作家的思想。
(3)領導積極的、建設性的文學批評工作,研究和分析作家的作品,在創(chuàng)作和批評中貫徹社會主義現實主義的原則,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促進文學形式、文學風格的多樣性的發(fā)展。
(4)指導文學普及工作,培養(yǎng)青年作家,尤其是工農兵群眾的作家,進行對群眾文藝團體和初學寫作者的指導,將成熟的作家的經驗傳播給他們,并發(fā)展各少數民族的文學事業(yè)。
(5)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觀點,批判地接受中國的和世界的文學遺產。整理和研究古代和近代的中國文學,發(fā)揚中國文學的優(yōu)秀傳統(tǒng)。
(6)加強國際間的文學交流,介紹蘇聯的文學、各人民民主國家的文學、亞洲各國和世界其他國家的人民文學,積極參加保衛(wèi)世界和平和進步文化的斗爭。
會 員
第一條 中國作家(詩人、小說家、劇作家、散文家、電影劇作家、批評家、文學史家、文學翻譯家),心贊成本會章程,發(fā)表過具有獨立的藝術價值的文學作品(包括在戲院上演的劇本,經攝制放映的電影劇本以及特別重要的翻譯作品),或具有獨立的科學價值的批評研究作品者,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二條 凡要求加入本會者,須向本會主席團提出申請書,隨同申請書附繳足以表明申請者的文學活動和社會活動的材料,經本會主席團批準,得為本會會員。
第三條 凡本會會員有繳納本會理事會所規(guī)定的年費的義務,有要求本會保護其著作權益的權利。
第四條 凡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主席團通過后,得取消其會籍:
(1)被剝奪公民權者;
(2)有違反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的反動政治行為和言論者;
(3)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工作者;
(4)多年停止文學創(chuàng)作或文學批評、研究等活動者。
組 織
第五條 本會的最高領導機關為全國作家代表大會。在全國作家代表大會閉會時期,以代表大會選出的理事會為最高領導機關。理事會閉會期時,由理事會選出之主席團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 全國作家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上理事會召集之;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理呈會決定之。
第七條 理事會由全國作家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名組成之,負責執(zhí)行全國作家代表大會的決議。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團召集之,必要時得由主席團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臨時會議時,主席團必須召集之。
第八條 理事會的全體會議選舉理事會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名額由理事會決定之。主席團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zhí)行全國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各種工作機構和出版刊物。
第九條 本會在文學工作的方針和業(yè)務上指導和協(xié)助地方作家協(xié)會。地方作家協(xié)會得按照當地情況制訂章程和接受會員。本會會員居住各地者,得同時加入地方作家協(xié)會。
經 費
第十條 本會的經常費和事業(yè)費的來源為:(1)會員的會費;(2)國家的補助。
本會設置文學基金,作為對作家在工作和生活上必要時給予補助或貸款的來源。文學基金的來源為:(1)國家的補助;(2)會員的捐助;(3)社會的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