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藏品的著作權歸誰享有
博物館藏品的著作權歸誰享有
以故宮博物院為例的博物館藏品著作權法律問題探析
成立于1925年的故宮博物院,建立在明清兩朝皇宮——紫禁城的基礎上。它有著絕無僅有的獨特藏品,是全人類的珍貴文化遺產(chǎn)。在故宮博物院近90年的發(fā)展歷程中,如何對其藏品進行合理利用、合法開發(fā),是值得探究的問題。故宮博物院在藏品的管理和使用中的諸多法律關系和法律問題,有著作權問題,有民事法律關系問題,當然也有文物管理法律制度問題,較為復雜。研究故宮博物院長期遺存的著作權問題,不僅有助于規(guī)范其藏品的合理開發(fā)和利用,對化解全國其他博物館及博物館行業(yè)的著作權難題,亦有參考借鑒意義。
藏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從國家—社會—個人的權力與權利關系范疇考慮,關于著作權立法的目的應該是保障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促進國家文化發(fā)展。那么,關于博物館收藏的作品,對其著作權歸屬問題的探析也應該遵循這樣的立法理念和精神。
首先,必須要明確的是藏品作為有形物的財產(chǎn)所有權(物權)與藏品的著作權(知識產(chǎn)權)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博物館對其藏品原件享有財產(chǎn)所有權,但并不意味著享有著作權。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著作權法》,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權利均屬著作人身權。而可能與藏品相關的復制權(包括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發(fā)行權、出租權、展覽權、放映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則屬于著作權人對其作品具體享有的著作財產(chǎn)權。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這些權利,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這些權利,從而依照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獲得報酬。
因此,作品的著作權一般屬于該作品的作者。根據(jù)上述,以下幾種情況,博物館是可以享有其藏品的著作權的:第一,博物館藏品的著作權所有者明確表示將該藏品著作權轉讓給博物館,轉讓應簽訂書面合同。如果沒有著作權轉讓或授權使用的合同,博物館即使擁有該藏品的所有權,也不能擅自以出版、改編等方式使用其藏品。故宮博物院中收藏的書畫名家本人或家屬捐贈的作品(未聲明著作權轉讓或授權使用的)、出資購買的作品(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nèi),著作權人或繼承人未聲明著作權轉讓或授權使用的)屬于此類。第二,博物館收藏的是未曾發(fā)表過的遺作作品原件,如果作者在生前沒有明確表示不發(fā)表的,在其死亡后的50年內(nèi),該作品的發(fā)表權由博物館行使,并與作者繼承人共同享有著作權。但如果該作品已經(jīng)發(fā)表過,博物館就不享有此權利了。第三,對于無法確定作者或其繼承人的作品,如博物館為作品的保存人,那么作品的著作權由博物館享有。
如果博物館的藏品是今人作品且仍在著作權法保護期內(nèi),藏品的著作權人也未將著作財產(chǎn)權轉讓給博物館,那么博物館就對其藏品享有民法上的物之所有權,博物館可就該藏品進行處分或收益,例如將藏品進行出借或所有權的轉讓。如果藏品作者明確將著作財產(chǎn)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博物館,那么博物館方可行使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展覽權、放映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的全部或部分。如果博物館沒有取得藏品的著作權,那么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著作權合理使用情況外,原則上博物館都應該征得著作權人或經(jīng)著作權人授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可以就藏品進行上述著作權的復制、發(fā)行等等的使用?!吨鳈喾ā返?8條作出了特別針對美術作品(包括攝影作品)展覽權的規(guī)定。《著作權法》第22條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7條也對博物館合理使用問題作出了特別規(guī)定。
藏品再創(chuàng)作中的著作權問題
對于藏品再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著作權及其共有問題,常常會困擾著博物院對藏品的使用和開發(fā)。實踐中,博物院在參與藏品數(shù)字化、軟件及文化產(chǎn)品開發(fā)等活動中,這些問題已經(jīng)存在。近年來,故宮博物院與中央電視臺聯(lián)合制作的大型紀錄片《故宮》,與日本凸版印刷株式會社采用虛擬現(xiàn)實技術聯(lián)合制作的《紫禁城——天子的宮殿》,與微軟亞洲研究院、北京大學利用最新的IT手段合作開發(fā)的沉浸式數(shù)字音畫展示其館藏的《清明上河圖》等文化產(chǎn)品,如何與合作方在藏品著作權歸屬的問題上取得共識,并在明確的意思表示下,簽訂著作權許可或轉讓的相關協(xié)議,就顯得尤為重要。
這里,很容易忽視的一個問題是:什么樣的館藏作品存在著作權授權的可能性?對此,認真考察藏品是否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是非常關鍵的。藏品如果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而博物館非著作財產(chǎn)權人,則不能就該藏品進行著作權的授權,需要先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前面已論述。如藏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間已經(jīng)屆滿,則該藏品著作權消失,無著作權可言,博物館也無再授權的可能。唯有在該藏品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且博物館為著作財產(chǎn)權人時,才有可能進行著作權的授權??梢?,博物館作為藏品的物權所有者對藏品進行使用是比較普遍的,而對外進行授權的范圍應該是相對有限的。因此,只有在博物館為藏品的著作財產(chǎn)權人的情況下,進行對外開發(fā)授權,其產(chǎn)品才可能存在著作權共有問題。
再比如,博物館接受社會捐贈,但其并非是捐贈品的著作權人,極可能僅被著作權人授權利用該捐贈品。如博物館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得以就該捐贈品的著作權再授權,但必須注意的是,其再授權的范圍不得超過著作權人授權給博物館的權利范圍。因此,博物館如何審慎把握約定內(nèi)容、通過簽訂書面合同的方式明確取得捐贈品的著作權或授權使用范圍是十分關鍵和必要的,也是避免博物館法律風險的重要方面。
此外,博物館還應充分考慮其授權的目的及性質,可以就不同的藏品以不同的方式或條件確定其授權范圍,也可以就同一藏品以不同的授權方式授權他人使用。例如,博物館可以將關于藏品的一般說明性文字、圖片等具有較少商業(yè)利用價值的資料適時發(fā)布,使公眾得以無償使用,便于學習和研究;就具有一定商業(yè)利用價值的文字、圖片等設置使用權限;但對于重要的文字、圖片,特別是精確的數(shù)據(jù)資料,如他人有意利用,可通過個別與之簽訂有償使用合同的方式,約定授權范圍,避免將所有圖片檔案、數(shù)據(jù)格式等都選擇同一種授權方式。如博物館彈性利用各種授權方式,則有利于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提供個性化、多元化文化服務,各取所需、物盡其用。
對故宮博物院這樣一座在紫禁城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特殊博物館而言,其館藏多為古人著作,而且大都為文物。因為年代久遠,藏品絕大多數(shù)已不受著作權保護,或因著作財產(chǎn)權保護期間屆滿,而屬于公共所有,使得任何人均可以在不侵害著作人身權的情況下,對這些藏品自由利用。但是,故宮博物院作為受國家委托對藏品進行保管和使用的公共機構,從文物保護法的角度抑或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fā)展的著作權立法理念和精神層面,通常情況下是通過其內(nèi)部專門機構對藏品進行首次復制、發(fā)行、展覽等。但是,以復制為例,作為除著作人身權外的其他著作權利均不再受著作權法律制度保護的藏品而言,其復制工作僅僅是首次利用,其復制品是否能夠當然的具有新的著作權利,不能一概而論。
大多數(shù)博物館之所以認為,如果要使用其藏品拍攝照片,仍需要其同意,是因為博物館擁有對藏品的所有權,因此,當博物館同意相關機構或個人拍攝其藏品時往往會附帶某些條件。必須指出的是,這種情況下,博物館實際行使是其對藏品的所有權,而非藏品的著作權。博物館之所以可以提出包括支付報酬在
的各種條件,主要是因為博物館對該獨特性或唯一性的藏品的實際占有。因此建議,雙方在拍攝照片方面,應相互約定如產(chǎn)生新的著作權該怎樣行使和在什么范圍使用等,可以采用權利共有等方式行使衍生出的著作權。
藏品仿制中的著作權問題
博物館作為藏品、文物的管理者,對其藏品進行仿制是博物館工作的一部分,亦能通過此種方式使其藏品為更多觀眾所知,但對于仿真作品、特別是仿真書畫作品的著作權問題一直存有爭議。
實踐中,將原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藏品進行掃描或攝影,仍會因在圖檔、照片的制作過程中,有制作人的創(chuàng)作性元素融入其中,比如角度的選擇、空間的構圖、明暗的對比、色彩的調節(jié)等,而使該圖檔、照片具有了一定的原創(chuàng)性,這樣的復制品理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如果是單純的掃描與拍攝,沒有創(chuàng)造元素融入,則復制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在了解仿真品等復制品制作過程的繁復與技術要求后,究竟其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權就不能一概而論了,要看在這過程中是否有任何新的創(chuàng)意產(chǎn)生。如果無新的創(chuàng)意產(chǎn)生,即使制作過程再繁復、技術水平要求再高、花費的人力物力成本再大,也不產(chǎn)生新的著作權(對于繁瑣的工藝或復制程序,建議通過技術專利來保護復制技藝)。所以,通常情況下,原始著作如已無著作權,其數(shù)字化版本亦無著作權。
博物館藏品的復制,可能會涉及藏品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與利用人的合同問題。不管藏品是否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為藏品實物在博物館的管理中,如果該藏品尚沒有復制品在館外流通,任何人要利用它,都必須依合同獲得博物館的同意,才有可能接觸到藏品。例如,吳冠中先生生前將其代表作《一九七四年·長江》等3幅作品無償捐贈國家,由故宮博物院永久收藏,如該作品未曾有復制品在外流通,即使吳冠中先生的后人對該畫享有著作財產(chǎn)權,因為真跡不在自己手里,想要復制也仍要經(jīng)收藏該畫的故宮博物院同意,才可能實際接觸得到。又例如,故宮博物院于2002年拍得的北宋大書法家米芾的晚年杰作《研山銘》真跡,雖已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如果當時市面上無復制品,那么在故宮博物院收藏后,沒有經(jīng)過其同意,其他人是不可能再接觸該書法真跡而進行利用的。
雖然任何人均可在不侵害著作人身權的情況下自由利用公共所有的古人作品,但根據(jù)文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以及文博單位內(nèi)部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及制度實踐,博物館作為藏品、文物保管機構保管的公有古人作品,通常是由保管機構親自復制出售,以此實現(xiàn)對作品的準確傳播,而其他機構或個人在沒有經(jīng)過博物館準許或監(jiān)制的情況下,通常是無法從藏品上取得復制品的。因此,如果對博物館的藏品進行利用,應該遵守這樣的規(guī)定。但此規(guī)定應主要針對藏品原樣仿制的情況,其目的是為避免復制品與原件失真,例如在大小、比例、顏色等方面,應該與原件吻合,不能任意變動,所以須由公立的藏品保管機構自行復制、準許或監(jiān)制,如果不涉及原件制作的情形,例如就立體物的攝影或繪畫,不致有大小、比例、顏色變化導致失真的產(chǎn)生,那么則應無需公立藏品保管機構的準許監(jiān)制。對于過了著作權保護期、已屬公共所有的藏品,博物館是否自行或授權他人利用,此權應已不是著作財產(chǎn)權的概念,則完全屬于其行政管理的范圍,就如同石油、森林、礦產(chǎn)等資源一樣,雖然權利歸屬于公共所有,但在實踐中,使用權只能由國家委托的管理機構具體行使,而且具有排他性。正因為博物館在藏品的管理權方面權責自負,也就有了自行決定其是否同意或禁止他人利用的權利,當然除了著作權問題,很多是民事合同和機構管理權問題。
關于博物館將其藏品所出版的圖書畫冊等資料所涉及的著作權問題。比如,故宮博物院所屬的紫禁城出版社出版的故宮博物院藏品圖錄等,一般認為,就資料的選擇及編排而言,是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應認定為編輯著作,能夠視為獨立的作品進行著作權保護。對編輯著作的保護,不會對原著作的著作權產(chǎn)生任何影響。紫禁城出版社如果將屬于公共所有的故宮博物院藏品出版圖書畫冊,那么只有經(jīng)過選擇及編排過程中具有創(chuàng)作性的元素融入,才能夠作為編輯著作而獨立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被編輯入冊的藏品因已經(jīng)屬于公共所有,并不因此重新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也就是說任何人在未經(jīng)博物館授權的情況下,雖不能利用該編輯著作,但能利用該編輯著作中已屬于公共所有的各件古人著作。
如果博物館為了出版其藏品的圖書畫冊而進行攝影或繪制,那么這樣的行為可能會產(chǎn)生兩種法律結果:其一,單純的對公共所有的藏品所做的復制,并沒有產(chǎn)生出新的創(chuàng)作,這是藏品的單純復制行為,不能對該復制品主張新的著作權;其二,不屬于單純的復制,而是具有創(chuàng)作性的攝影或繪制,或可成為獨立的攝影著作、美術著作等而受保護,那么利用該著作,除《著作權法》明確規(guī)定的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當經(jīng)新的著作權人的明確授權。博物館對藏品利用的結果到底是屬于上述哪一種,要看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從實踐看,將立體的藏品通過攝影或繪制成平面圖,其創(chuàng)作性較高,一般會認定是新的創(chuàng)作;至于將立體的藏品制作成立體的復制品,或將平面的書畫制作成平面的復制品,則創(chuàng)作性較低,往往容易被認定是單純的、無融入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復制行為,不會產(chǎn)生新的著作權。如果是創(chuàng)作性較高而被認定是新的創(chuàng)作時,關于此著作的著作權人為何人以及著作財產(chǎn)權的歸屬問題,應視復制者為公共博物館的內(nèi)部員工還是其他人員而有不同。如屬于公共博物館內(nèi)部員工,應根據(jù)《著作權法》第16條關于職務作品的規(guī)定確定著作權人。如是職務作品,那么藏品著作權人原則上為國家,博物館為管理機構,可代表國家行使著作權。如是私人博物館的人員,則該博物館為著作財產(chǎn)權人。如果是其他機構或個人,原則上該機構或個人為著作權人并享有著作財產(chǎn)權,博物館僅能利用該著作(個別情況仍需根據(jù)該機構或個人與博物館事先的合同、約定來確定)。關于博物館對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藏品能否進行攝影或出版圖書畫冊,要明確其是否已取得該藏品的著作財產(chǎn)權,或是否已取得著作財產(chǎn)權人的授權,否則就要確定是否屬于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ㄗ髡邌挝唬何幕空叻ㄒ?guī)司)
(編輯:單鳴)